楊女士原是思特奇公司高級產品經理,從事電信運營商市場的售前支持工作。2000年11月13日,公司與她簽訂《競業(yè)限制協議》,約定楊女士在離開該公司后一年內,不得組建、參與組建、參股或受雇于從事電信運營業(yè)務支撐系統及增值業(yè)務應用系統(技術、產品、服務的名稱)生產或經營的企業(yè)及與其密切關聯的企業(yè)!秴f議》中規(guī)定,如果楊女士離職后遵守該協議并提交實際、有效從業(yè)證明,公司向楊女士支付離職前一年實際獲得工資總額二分之一的補償費。如果楊女士違反該協議,應返還公司己支付的補償款并支付違約金。
據法院介紹,2004年8月5日,楊女士從思特奇公司離職。同年9月1日,某科技公司向思特奇公司郵寄了一份楊女士在該公司工作的就業(yè)證明。按協議思特奇公司向楊女士支付了第一期補償費5000元。但隨后思特奇公司得知,楊女士離職后并不在該科技公司任職,而是到亞信科技(中國)公司工作。亞信公司與思特奇公司屬于同行業(yè)有競爭關系的單位。
一中院經審理認為,楊女士違反了《競業(yè)限制協議》的約定,屬于違約行為。按照約定,應向思特奇公司返還第一期補償費5000元并償付違約金21334.25元。在返還補償費并償付違約金后,仍應繼續(xù)履行競業(yè)限制義務。